新时代涉企刑事执行的实践与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刑事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特别是在涉企刑事执行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当前涉企刑事执行仍然存在着一些短板与不足。针对目前涉企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建议通过对涉企监狱服刑罪犯实施精准教育改造、允许符合条件的涉罪企业延期缴纳或酌情减少罚金等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涉企刑事执行工作。

 

新时代涉企刑事执行的实践与成效

 

目前,我国涉企刑事执行进行的一系列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包括给予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便于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简化其请假外出的批准程序和方式,并利用数字技术实施远程动态监管。

 

例如,安徽省枞阳县司法所明确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可通过电话请假外出处理紧急业务,返回后再补办请销假手续,并通过“在矫通”APP刷脸定位等方式接受监管。自2023年以来,该县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批请假外出11人共计79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同时,检察机关亦不断强化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监督。例如,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为一起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生产经营监督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企业经营人员担任听证员。会上,听证员一致支持有关请假申请。其后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听证意见批准了该申请,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得以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我国还加强了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工作。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既包括涉罪企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也包括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办理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持续加大护企力度。例如,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某纺织公司罚金执行案时,为避免强制拍卖土地、厂房引起公司破产、员工失业等问题,允许涉罪企业以生产经营、融资筹款等方式分期缴纳罚金,实现了案件顺利执结、企业平稳运行和员工就业保障的有机统一。

 

与此同时,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许多检察机关将开展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当前涉企刑事执行存在的短板与不足

 

当前,涉企刑事执行仍然存在着一些短板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对涉企监狱服刑罪犯的教育改造相对粗放。据最高检2022年透露的数据,2017年至2021年,我国法院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人数占79.8%,缓刑率56.7%。由此推测,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需要在监狱内服刑。

 

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监狱对罪犯分类关押的标准包括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然而,实践中监狱普遍仅以刑期长短作为分类关押罪犯的依据。这就意味着,涉企犯罪罪犯往往会与涉其他犯罪的罪犯一同关押,统一接受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等。这种粗放式的教育改造恐怕无法就涉企犯罪“对症下药”,难以真正起到有效预防和减少涉企犯罪,特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这类高发罪名的作用。

 

巨额罚金刑的执行容易导致涉罪企业经营困难。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对于单位犯罪,无论是采用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均只能对单位适用罚金刑。而且,刑法规定的单位罚金刑通常为无限额罚金刑,即不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由裁量。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往往数额巨大。

 

据最高检透露,2017年至2021年,我国法院共对单位判处罚金238.2亿元,单位平均需缴纳罚金209.9万元。受巨额罚金刑执行和犯罪附随后果的叠加影响,涉罪企业很容易陷入经营困境甚至濒临破产,进而也不利于员工生计的保障和案件的顺利执结。

 

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听证的规范性不强。在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涉罪企业可能会因执行法院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执行等而利益受损,被害企业则可能会因执行法院未及时进行执行立案、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未及时恢复执行等而利益受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罪企业和被害企业可以就上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于异议、复议审查的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应当听证的条件,以及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后果。除此之外,关于异议、复议审查的听证并无其他规定。这将导致法院在进行有关听证工作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弱化听证辅助异议、复议审查,纠正法院执行违法,以及保障涉罪企业和被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涉企刑事执行的建议

 

针对当前涉企刑事执行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涉企刑事执行工作。

 

建议对涉企监狱服刑罪犯实施精准教育改造。根据监狱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条进一步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因素,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据此,笔者认为,即使涉企犯罪罪犯和涉其他犯罪的罪犯仍然一同关押,监狱亦应在教育改造上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企犯罪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具体可以为涉企犯罪的罪犯集体安排涉企法律政策教育,或者开展“一对一”涉企法律政策教育,教学形式包括法律条文和政策内容解读、案例讲解、形势报告等。对于负责教育的人员,监狱可以选择由掌握相关知识的监狱人民警察担任,也可以邀请法学教师、律师等人员担任,借助社会力量增强涉企监狱服刑罪犯教育改造的精准性。

 

建议允许符合条件的涉罪企业延期缴纳或酌情减少罚金。针对执行巨额罚金刑容易导致涉罪企业经营困难的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在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增设涉罪企业延期缴纳或酌情减少罚金的规定,明确涉罪企业一次性全部缴纳罚金确实会导致其经营困难的,经执行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或者酌情减少。

 

相应的程序规则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中增加规定,主要包括:涉罪企业申请延期缴纳或者酌情减少罚金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涉罪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以及员工工资的发放等情况,并结合判决载明的罚金数额、罚金缴纳期限、罚金缴纳方式等内容,判断涉罪企业是否达到经营困难的程度;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召开听证会,由涉罪企业、检察机关就罚金的延期缴纳或者酌情减少发表意见;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涉罪企业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作出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此外,为全面规范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听证工作,建议最高法适时制定《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听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人民法院审查涉企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行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参加,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企业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听证程序包括异议人、复议申请人陈述请求和理由,并提出证据;执行人员就执行行为作出说明;听证员向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执行人员发问;听证员进应行独立评议并发表意见。人民法院当参考听证意见作出裁定。(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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