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股权代持当“隐名股东”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暗中转移、隐匿股权让他人代持,所得1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也偷偷转到他人账户。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和2016年,法院分别判决戴某对李某的借款380万元和戴某甲的借款2600万元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戴某未履行,并因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

 

2017年7月,戴某将其实际控制的甲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并将从丙公司收取的1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及800万元借款分别转账到共犯(另案处理)名下账户,指示其将钱款转账给他人,而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债务。同时,戴某将其持有的乙公司(系戴某以甲公司的股权作价与丙公司合作而成立)35%的股权交由共犯代持,二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承诺书、股权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全面审查戴某的资金流水,精准定位其代持人。为防止资产进一步转移增大执行追查财产的难度,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法院对上述代持的股权及权益先予冻结,待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代持股权份额后再依法执行。

 

  法院认为,戴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股权代持因其高度隐秘性,已成为少数拒执行为人的惯用手段。在商事登记外观主义原则下,如何穿透股权登记的层层“迷雾”,精准确定实际权利人,一直是拒执犯罪打击工作的难点。本案中,戴某为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股权代持方式入股成立新公司,并通过代持人的账户收取股权转让款和借款供本人使用,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财产情况,致使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同时也向妄图通过股权代持等隐秘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人发出强烈警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付出惨痛代价。(来源:人民法院报 余建华 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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